今天是 欢迎光临鼎力司法鉴定中心!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触屏版
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鼎力
    • 鼎力简介
    • 荣誉资质
    • 中心环境
  • 资讯动态
    • 法律法规
    • 经典案例
  • 专家团队
  • 鉴定项目
    • 法医临床
    • 法医病理
    • 法医毒物
    • 亲子鉴定(物证)
    • 林业鉴定
    • 文书物证
    • 痕迹鉴定
    • 伤残鉴定
    • 亲缘关系鉴定
    • 个体识别
    • 文书鉴定
  • 实验设备
    • 实验室实景
    • 法医物证实验室
  • 鉴定指南
    • 鉴定流程
    • 鉴定须知
    • 必备材料
    • 收费标准
    • 采样方法
  • 亲子鉴定
    • 个人亲子鉴定
    • 司法亲子鉴定
    • 隐私亲子鉴定
    • 无创胎儿亲子鉴定
    • 亲子鉴定问题集
    • 落户亲子鉴定
  •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鼎力周法医手机:  17720745585

鼎力周法医Q Q : 2774099277    点击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发布时间:2015-12-20 点击: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物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上一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福州亲子鉴定机构|厦门亲子鉴定所|户口亲子鉴定司法鉴定费用标准程序
闽ICP备16027704号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69号 | 24小时免费电话:17720745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