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中心是经福建省司法厅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本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使用。
第二条 有司法鉴定需求者可凭有关单位(或公民主体)书面委托,本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对同意受理的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提供鉴定材料、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法医学鉴定一般需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检查或者辅助检查。
第三条 委托方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机构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作出鉴定结论。
第四条 本机构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鉴定活动,鉴定工作不受当事人特定要求的约束,鉴定结论有可能对委托及相关方不利。敬请注意风险。
第五条 由于鉴定材料或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无权干涉。
第六条 本机构严格依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统一收取鉴定费用,出具正式发票,如需进行其他检查、检验或出庭等所产生之费用由相关方另行支付。
第七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为保证鉴定结论公正,任何组织不得在任何时间打扰鉴定人,不得对鉴定人提出无理要求,否则本机构可以拒绝或者中止鉴定。对故意扰乱鉴定秩序者,本机构将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 司法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方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来解决。
第九条 本机构鉴定人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在工作场所以外会见委托方及相关方,不许私自向委托方或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领受或约定领受任何利益。
第十条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规请致电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