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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通过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非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确定死亡原因后,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准确判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

     死亡原因鉴定范围:(1)暴力性人身伤亡;(2)自然死亡中的猝死;(3)涉及医疗诉讼中的死亡;(4)工、农业事故中造成的中毒、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方式和死亡鉴定;(6)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死亡。

     死亡方式鉴定范围:判定死者为他杀、自杀或者意外事故、灾害等死亡方式死亡。

   2、 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相关鉴定。

     此类鉴定多属于交通事故意外损伤,但也可有他杀性交通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另外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如交通事故涉案者谁是驾车人、自行车持有者是骑行还是推行状态、车辆接触行人时行人处何种状态等等,也是交通事故伤亡鉴定的重要内容。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以便明确是否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有利于交通事故伤亡的民事赔偿、维护受害方权益。

   3、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相关鉴定。

     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经过医院进行治疗或抢救的案例尚需要对临床病史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分析死亡原因。

     进行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的相关鉴定,是正确处理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途径。

   4、 致伤物推断。

     致伤物(即凶器)推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还可为审判机关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致伤物、多处损伤等案件,可以通过致伤物的推断重建事件经过、判断案件性质,从而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案件的定性、判刑和民事赔偿等提供依据。

   5、 伤病关系鉴定。

     伤病关系鉴定是介于损伤和疾病之间的死亡竞争分析,必须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加以综合分析,分清其主次及相互关系,是有关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名誉、罪与非罪,是有关案件(如民事案件的调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等)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重要内容,相关鉴定在一些法纪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另外中毒与疾病等死亡竞争分析,亦是本专业鉴定的内容。

   6、 死亡时间、损伤时间鉴定。

     死亡事件鉴定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的内容:确定损伤是死前形成(生前伤),还是死后形成的(死后伤);推测受伤者伤后存活的时间。

   7、 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

     按照《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对提供的人体器官、组织、石蜡包埋组织块、组织切片进行检查检验和显微镜观察,对其存在的疾病或者非疾病状况进行检验,最后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

     通常,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是形成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还需要综合其他检验或检查结果(如尸体解剖肉眼检查所见、毒物检验结果、临床病历资料记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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