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1、委托书(主要记载案件事实、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等);
2、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史、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
3、工伤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确认人身损害性质的书面依据;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7、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1、委托机构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各级卫生主管部门);
2、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出生证明等有效证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及死亡证明;
4、与鉴定相关的材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
5、既往鉴定记录或鉴定报告复印件。
三、法医毒物司法鉴定
1、 委托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签订委托受理合同,并提供有关检材及材料
四、法医物证司法鉴定
1、相关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共同出具正式的委托书
2、当事人向经办单位提出申请(公安局、派出所、公证处、法院、医院等),
经办单位出具委托书
3、被鉴定人携带身份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筹)
1、委托书:列明送检材料和鉴定事项;同时列明鉴定文书份数等要求
2、鉴定申请书:供鉴定人了解鉴定申请人具体鉴定要求、对检材的异议等。
3、案件情况简介:可提供案件调查、起诉状、答辩状、笔录、涉及检材(需鉴定物质)、样本(供比对物质)情况材料等诉讼材料,供鉴定人了解案件的类别、性质,当事人的陈述、争议的焦点,引发鉴定的原因、鉴定的目的情况。
4、检材情况材料:主要用于固定检材的理化特性等,使鉴定更具针对性,同时对于之后的证据采信也会起作用。根据需要可提供:a.涉及检材性状的合同、协议书、说明书,检材的生产(制造)、提取、存储、运输、使用等情况材料;b.检材的发现、提取、包装、现场勘查等情况材料;c.其它与检材有关情况材料。
5、既往鉴定情况:如已经鉴定过的,提供过去的鉴定文书,供鉴定人了解情况,启动相应的鉴定程序。
6、检材:需鉴定物质均为实物样品。
7、样本:供比对物质均为实物样品。
8、鉴定人与委托方的沟通。法院在民商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微量物证鉴定的特点,与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或其他因事故、事件所涉鉴定的特点有所不同。因此,要特别注意包括鉴定委托前的沟通,可了解委托鉴定的可能性、委托要求的提法是否合适、材料的准备等;鉴定实施过程中,注意了解鉴定进展和需要配合的事项等,以利鉴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道路交通痕迹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司法鉴定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
(一)、委托方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二)、受检人员必须向本机构出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社会检验评估推介书”等证明材料;
(三)、受检人员本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
(四)、受检人员需提供如下病历资料:
1. 受伤后首次门诊病历;
2. 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
3. X光、CT片及核磁共振片(MRI)等影像资料及检验报告;
4. 其它特殊检查的报告。
注: 一般交通事故案件应在治疗终结,受伤3月后鉴定。
七、文书司法鉴定
1、、委托方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2、提供的检材一般要求是原件,检材尽量保持原状,不要粘贴或在其上标注文字;
3、提供样本:
⑴. 文字样本:样本分为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自然样本为被鉴定人案前或平时书写的笔迹样本,要尽可能收集。实验样本是要求被鉴定人听写(不能抄写)检材涉及的文字内容,并要求与检材同样书写速度、同样字体各写若干遍(五遍以上);
⑵. 印文样本:要求提供与检材印文同期同等条件盖印的样本及在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该印章、印文样本。
八、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1、委托方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2、提供所需鉴定的检材,尽量提供原件或加有标准比例尺参照可供作复原的照片;
3、提供比对样本、实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