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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立法

发布时间:2015-12-20 点击:

“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大背景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上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导致纠纷增多,大量矛盾涌至法院,单一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

据了解,去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执结1379.7万件,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立案登记改革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可能大幅上升,将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矛盾。

蒋惠岭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为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法院工作带来新挑战。要建立畅通的案件分流机制,严格落实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原则,树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观念。适合调解的纠纷尽量在立案登记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由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立案登记后,法院通过诉讼引导分流案件,适宜调解的,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交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不适宜调解进入诉讼的,通过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经上述程序仍未解决的,再进入审判程序。这些措施可以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

“要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蒋惠岭解释说,要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和立案后专职调解工作,缓解审判压力,让审判法官从诉前调解、审前准备、程序安排等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具有更大法律意义的案件,这样也可以助力法官员额制改革。

“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蒋惠岭告诉记者,根据司法功能的两分法,法院主要承担规则之治的法律功能,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又要承担化解纠纷的社会功能。推动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是法院不可推卸的社会功能。

面对依法治国新要求和形势发展新变化,法院应当合理配置和发挥司法职能定位,正确认识社会组织自治功能逐渐成熟,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逐渐提高的新态势,让诉讼外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等解纷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选择。各级法院只有坚持法治引领,加强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规则之治的作用。

“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蒋惠岭表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费用低廉、经济便利、多元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有利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造福于人民,贯彻了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成功与否要由人民来评判的要求。

他透露,最高法已经起草《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将在中央相关文件出台后进行修改完善,作为落实中央文件、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是明确写入四五改革纲要的重要改革任务。”蒋惠岭表示,目前,最高法已经推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启动本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合性立法和单项立法进程,并已取得初步成果,厦门就是成功的范例。在地方立法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将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国家层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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